Thursday, February 08, 2007

美上訴法庭駁回要求數位電視內建反盜版技術

美國華府上訴法庭駁回要求數位電視機製造廠商必須在產品中內建防範未經授權盜版及拷製數位產品傳播的保護技術。

該要求規定使用數位傳播的新款電視機,必須內置反盜版功能的技術,以防客戶透過網路進行盜錄與轉製傳播。

在娛樂界與其它贊同技術免費使用聯盟的這樁爭訟中,華盛頓美國上訴法庭裁決,聯邦通信委員會無權執行該規定。

法官愛德華茲表示:「聯邦通信委員會成立七十年來,從未授予這麼大權限,依我們之見,即使授予它現在要求的權力,也不會有所改變。」

該規定暗示,自明年十二月取代類比傳播而啟用的數位電視有盜版與轉製傳播的能力。

上訴法庭駁回聯邦通信委員會要求廠商自七月一日後,必須認同所謂的「廣播標記」 (broadcast flag),以防複製。

以美國圖書館協會為首的集體原告指出,該規定形同對消費者與技術革新的一種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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