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隨筆 - 原則與規則
明報 2011-05-16
香港人很重視遵守規則,但甚少關心規則背後的原則,往往出現了本末倒置的問題。不幸政府官員和立法會不少議員也有這個毛病,在官員來說,只見規則,不問原則,名為為保障公平,實則為免招致批評,結果就是官僚主義日深,勞民傷財而做不到有利市民的政策目標。在立法會來說,對議事規則甚至法案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不耐煩思考法例的解釋與議會程序的基本原則與精神,結果在法例的通過與修改,議事規則的運作、應用和修改都變成政治掛帥,任意為之,無助於建立良好的制度和慣例,反而將原有的典章制度弄得支離破碎。眼見破壞程度日益嚴重,我深感愛莫能助。
例如上星期立法會動議修改《議事規則》,讓所有委員會與大會會議一視同仁,其主席有權驅逐他裁定行為極不檢的議員立即離場,如果該名議員不合作,則可令工作人員強制執行。議案獲大比數通過,而我這個議事規則委員會副主席則投票反對。為什麼我要反對?不是因為我「縱容」眾矢之的的幾位議員,或支持他們的犯規行為,而是因為這項修改有違議會運作的原則和精神。《議事規則》有關命令行為不檢的議員立即離席的規則,原是只有立法會主席在主持立法會正式會議時所行使的權力,亦引伸到其他藉辯論及投票通過有約束力議決的全體委員會和財務委員會,但不屬於審議性質的事務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這個分野,來自議員的平等地位及委員會以不同性質,是有其原則基礎的。全世界議會同類的委員會,都沒有由其主席驅逐議員離場的規則。我們輕率地修改,因為絕大部分議員不覺得委員會與大會的會議有什麼分別,也沒有興趣探討,最意的只是「市民要我們『做』,收緊議事規則。」
中國官場文化風氣所漸, 「主席」變成一個身分,代表某些高於別人的權力和地位,但「立法會主席」是一個公職( 「office」),權責附於其位而非其人,而「委員會主席」只是委員會成員之一,受其他委員所托而在開會時或開會前後,按照他所理解的委員會成員的共識,處理有關委員會運作的事務。議會程序是一門學問,我們不求深博,但總要略識之無。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